关于中国(除华南注1)地区税务发票安排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与此同时,自2012年1月1日起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地区发布的相关规定将被废止。 我司于中国境内所经营的业务被界定为国际运输代理业,将按物流辅助行业以6%税率征收增值税,我司将按照《财税[2013]37号》文的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我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收取的海运费和任何其他费用,加收6%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注2,以开具增值税发票日期为准。如贵司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生效日期则以付款日期为准。但若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对该规定做出任何更动,我司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及通知。敬请留意! 为避免贵司7月31日前发生的业务因在8月1日后开具发票而增加税负,现特别提示如下,敬请配合。 1. 贵司7月28日前(含28日)发生的业务(出口以装船日为准;进口以实际到港日为准),请于7月29日17:30前确认费用和发票信息,我司将于7月31日前开具发票。 2. 贵司7月29日至7月31日发生的业务(出口以装船日为准;进口以实际到港日为准),我司将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加收6%增值税及相应的附加税。 3. 如需更改已出具的发票,请于7月30日前以邮件形式通知我司财务部。我司将在7月31日内更改发票。更改发票的原因如由贵司造成,我司需加收人民币500税务发票修改费。 4. 如果贵司要求于8月1日后更改之前的发票,我司需向税务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届时,我司将依据新政策执行并收取人民币500税务发票修改费。 5. 如需将原来在中国大陆地区收取的海运费和任何其他费用支付给我司境外分公司,请在提单指示上明确注明付款地及付款人/公司名称。否则,在提单指示截止日之后的修改将发生人民币400的提单改单费。境外支付因地区/国家的不同,将有可能产生额外的手续费。 请您与我司当地办事处联系以获取更详细信息。感谢您长久以来的理解与支持! 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 2013年7月24日 注1: 华南 地区包括广东,广西,貴州,云南和海南省,关于中国华南地区的费用及发票安排,请参考通知。 注2: 增值税的附加税包括了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等,具体税项会因实际收费地区的税例而有所不同。 |